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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設備借用辦法

設備組所屬教學設備借用辦法

100.9.1.校長核准後實行

102.07.20 主管會報修訂

1.教學設備或儀器限本校教職人員始可辦理借用。

2.教學設備或儀器限用於校內之教學活動上,不供個人(校外)之借用。如有用於非 例行性(非每日之課程安排)之教學活動,如各科研習之用,需簽請校長核准。

3. 教學設備或儀器之借用項目以設組現有之數量為限。如有不足之虞,請向總務 處申請借用或辦理申購。

4. 教學設備或儀器之借用,需於使用日前二日辦理借用手續,以備教學器材供應之 準備及流量的控制。

5. 若請學生前來提取設備或器材,借用教師需事先已完成借用手續並檢附請學生代領之證明。

6. 請利用下課或非課堂時間前來領取教學設備或儀器。

7. 各項教學設備或儀器,每人限借一組。已上簽呈之大型或特殊教學活動(非每日 之課程安排)除外。

8. 課堂用之教學設備或儀器,如筆電,限當日歸還。大型或特殊教學活動用之設備 或儀器限三日內歸還(從借用日當日算起)。逾期歸還者,依逾期歸還之相關規定 辦理(已上簽呈之教學活動除外)

9. 各項教學設備或儀器在領取及歸還時,請務必當面檢查設備或儀器在外觀或功能 上的完整性,以確保設備組、借用人及前借用人的權益,並釐清責任之歸屬。

10. 凡借用之設備或儀器歸還時已發生外觀或功能上的損壞、改變或遺失者,請借用 者負起修繕之責任。未能修繕者,請照市售價支付賠償金額或賠償同型號之全新 設備或儀器。

11. 設備組保有教學設備或儀器之充分調度權。

12. 教學設備/儀器借用流程:

12-1.先口頭或來電詢問欲借之設備有無。

12-2.特殊借用數量(超過每人一組)及特殊借用期限(不能當日或三日內歸還之 期 限)者,需出示核准通過之簽呈。

12-3.完成第一或第二步驟者,請至教務處設備組填寫借用登記。

12-4.於領取日當日前來領取借用之教學設備或儀器。

13. 教學設備/儀器逾期歸還處理

13-1.課堂活動用之設備或儀器,限於使用完畢當節課後歸還。

13-2.大型教學活動或特殊教學活動用之設備或儀器,借用期間以 3 日為限。逾 期 2 (即第 6 天起),請於通知單上說明。逾期 4 (即第 8 天起),視同該學期 教學設備借用權利之停止。

13-3.已上簽呈者,不在上列規定,以簽呈之借用日期為依據。超過簽呈之借用期間,則以13-2.等同處理。(超過簽辦日期 2 天,請於通 知單上說明。逾期 4 天,即第 8 天起,視同該學期教學設備借用權利之停止。)

本辦法經主管會報討論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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