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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費收費組織章程

代辦費收費組織章程

 

 清華高級中學各項代收代辦費計價審查會議實施辦法

一、    目的:為使本校各項代收代辦費用計價審查會議順利推展,並符合主管機關規範,特訂此實施辦法。
二、    各項代收代辦費用收費標準審議委員會組織章程,如附件。
三、    審議委員會組織成員:
 席:校長
總幹事:總務主任
委員(行政代表):教務主任、學務主任、會計主任
委員(家長代表七名):由家長委員會遴派。
委員(社會公正人士):請校長聘任之。
四、    定期會議: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第二週星期三第八節課實施。
五、    會議前兩週,庶務組以書面通知委員會成員。
六、    教學器材及自備工具,請設備組及實習組彙整各科(學程)品名、項目,於會議前兩週交至庶務組,俾便進行訪價。
七、    請實習主任、各科(學程)主任、訓育組列席會議,說明相關代收代辦費用收費項目之計價原則與回答相關問題。
八、 會計室請於下列時間內,將代辦費收入及支出情形公告於學校資訊網路:
  (一)收入情形:學期開始後三個月內。
  (二)支出情形: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 
九、    各項代辦費應專款專用,如有賸餘款,應於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退還學生。
十、    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清華高級中學各項代收代辦 費用收費標準審議委員會組織章程
101117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教育部9377日台參字第0930089731A號令「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訂定之,並依9876日部授教中(二)字第0980508129B號令修正之「國立及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修正。
第二條 本委員會負責審核本校各項代收代辦費用項目與收費標準,代辦費為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包括:
一、應(必要性)代辦費:學生平安保險費、家長會費、健康檢查費等。
二、委託(自願性)代辦費:交通車費、課業輔導費等其他代為辦理相關事務費用。
第三條 審議委員會組成方式:
一、本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三名:計行政人員代表五名、家長會及家長代表七名(由家長會遴派)、社會公正人士一名(由校長聘任之)。其中行政人員代表為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及會計主任。
二、本委員會設置主席一名由校長兼任,設置總幹事一名由總務主任兼任,委員會成員任期均為一學年,委員得連任之,委員會於每年六月進行改選,任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條 審議委員會職責
一、會議成員應出席各定期、臨時之委員會。
二、審核本校各項代收代辦費用項目及收費標準。
三、各項審核會議至少應有三分之二成員出席,該會議計價協商家長代表不得少於會商人數二分之一,實際家長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實際出席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以達三分之一為原則。會議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贊成通過。
四、審議會制定各項代收代辦收費標準,應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收費前公告之。
五、審議會各項會議記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依規定年限保存備查,收支情形應上網公告。
 
第五條 審核會議之舉行
一、定期會議:審議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前開會審查本校各項代收代辦費用內容及收費標準,並做成決議於學校註冊收費前公告之。
二、臨時會議:於學校急迫需做收取費用或變更時,經三分之一以上之成員連署,提議總幹事於一週內召開臨時審核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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