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兼任教師人力素質概況
(一)普通(一般)科目                                               
領域 項目  | 語文  | 語文  | 數學  | 社會  | 自然  | 藝術  | 綜合活動  | 科技  | 健康與體育  | 其他  | 合計  | |
學 歷  | 博士學位畢業人數(C3)  | |||||||||||
碩士學位畢業人數(D3)  | ||||||||||||
研究所40學分班結業人數(E3)  | ||||||||||||
大學畢業人數(F3)  | ||||||||||||
專科學校畢業人數(G3)  | ||||||||||||
小計(B3)=C3+D3+E3+F3+G3  | (B3)  | |||||||||||
兼任教師資格  | 具教師證之教師人數(I3)  | |||||||||||
具教師證之代理教師人數(J3)  | ||||||||||||
具教師證之技術教師(K3)  | ||||||||||||
其他(L3)  | ||||||||||||
小計(H1)=I3+J3+K3+L3  | (H1)  | |||||||||||
比率(M1)=(I3+J3+K3)/H1  | (M1)  | |||||||||||
【說明】1.填寫本表時,請填寫教師最高學歷。
2.所有受評學校均需填寫此表,表格若不敷使用,可自行複製使用。
3.請於訪評當日提供人事資料,以利檢核。
4.本表僅兼任教師填報。
5.完全中學隸屬國中部但於高中部(含專門學程及專群科)有授課之教師均須納入,並請依照學校主聘別劃分,由國中部主聘之教師,於高中部授課者,填報教師人力素質概況表請歸屬兼任;由高中部主聘之教師,於高中部授課者,填報教師人力素質概況表請歸屬專任。
6.公立學校普通類科之法定每班教師人數如下;私立學校則比照公立學校之員額設置基準計算。(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每班置教師二人,每達四班,增置教師一人。
7.學歷合計人數(B3)應與專任教師資格(H1)相同。
8.依據108課綱綜合活動領域包含生命教育、生涯規劃、家政、法律與生活、環境科學概論等;科技包含生活科技及資訊科技等。
9.調查標準日為前兩年,如:112學年度受評,須提供110、111兩學年度資料。
(二)專業群科 /綜高學程、實用技能學程
群別/科別(學程別) 項目  |    (  )群/    (  )科    (  )學程  | (  )群/    (  )科    (  )學程  | (  )群/    (  )科     (  )學程  | (  )群/    (  )科    (  )學程  | (  )群/    (  )科      (  )學程  | (  )群/    (  )科        (  )學程  | 合計  | |
學歷  | 博士學位畢業人數(C4)  | |||||||
碩士學位畢業人數(D4)  | ||||||||
研究所40學分班結業人數(E4)  | ||||||||
大學畢業人數(F4)  | ||||||||
專科學校畢業人數(G4)  | ||||||||
小計(B4)=C4+D4+E4+F4+G4  | (B4)  | |||||||
業師  | 業界專家總人數  | |||||||
教師資格  | 具教師證之教師人數(I4)  | |||||||
具教師證之代理教師人數(J4)  | ||||||||
具教師證之技術教師(K4)  | ||||||||
其他(L4)  | ||||||||
小計(N1)=I4+J4+K4+L4  | (N1)  | |||||||
比率(O1)=(I4+J4+K4)/N1  | (O1)  | |||||||
授課與職務  | 授課科目與專長完全一致之教師人數  | |||||||
擔任行政工作之教師人數  | ||||||||
【說明】1.   每一位教師只能歸類於一個科別(學程),不得重複計算。若同一位教師跨兩科群(含)以上科別(學程)授課,則以授課節數較多者歸屬。
2.受評學校學制中設有專業群科或專業群科及專門學程兩者皆具備者,需填寫此表。表格若不敷使用,可自行複製使用。
3.專業群別、科別及綜合高中專門學程歸群表,請參閱附錄。
4.請於訪評當日提供人事資料,以利檢核。
5.完全中學隸屬國中部但於高中部(含專門學程及專業群科)有授課之教師均須納入,並請依照學校主聘別劃分,由國中部主聘之教師,於高中部授課者,填報教師人力素質概況表請歸屬兼任;由高中部主聘之教師,於高中部授課者,填報教師人力素質概況表請歸屬專任。
6.公立學校各類科之法定每班教師人數如下;私立學校則比照公立學校之員額設置基準計算。(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1)農業及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每三班置教師八人;未達三班者,二班置五人,一班置二人,但農業類之農業機械科每班置三人。
(2)工業及藝術類:每班置教師三人。
(3)商業及家事類:每二班置教師五人,未達二班者,一班置二人。
(4)前三目類,除工業類外,設有五科以上者,每增二科得設置教師一人。
(5)綜合高中學程:每班以二點五人為原則。但辦理工業、農業及海事水產綜合高中課程者,每班置三人。
7.學歷合計人數(B4)應與兼任教師資格(N1)相同。
(三)學校專兼任教師比率與合格教師比率
學校專任教師比率 (專任教師總人數/  | 核定教師員額編制總人數(A)  | 普通(一般)科目專任教師人數(H)  | 專業群科專任教師 人數(N)  | 專任教師比率 (H+N)/A ×100%  | 
39  | 10  | 11  | 53.8%  | |
學校兼任教師比率 (兼任教師總人數/  | 核定教師員額編制總人數(A)  | 普通(一般)科目兼任教師人數(H1)  | 專業群科兼任教師 人數(N1)  | 兼任教師比率 (H1+N1)/A ×100%  | 
39  | 0  | 0  | 0  | |
學校合格專任教師比率 (學校專任之合格教師總人數/  | 普通(一般)科目專任合格教師比率(M)  | 專業群科專任合格 教師比率(O)  | 合格教師比率 ((普通科目專任合格教師人數)+(專業群科專任合格教師人數))/學校專任教師總人數×100% ((I1+J1+K1)+(I2+J2+K2))/(H+N) ×100%  | |
70%  | 81.8%  | 76.1%  | ||
學校合格兼任教師比率 (學校兼任之合格教師總人數/  | 普通(一般)科目兼任合格教師比率(M1)  | 專業群科兼任合格 教師比率(O1)  | 合格教師比率 ((普通科目兼任合格教師人數)+(專業群科兼任合格教師人數))/學校兼任教師總人數×100% ((I3+J3+K3)+(I4+J4+K4))/(H1+N1) ×100%  | |
0  | 0  |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