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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清華人的話 / 教師落實「正向管教」之具體思維與建議

教師落實「正向管教」之具體思維與建議      陳光增  105.5

壹、再端詳「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的意義:

根據本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高級中等學校教育法明訂:學校校長與全體教師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

一、鼓勵學生對人感恩、對物珍惜、對事盡力、對己克制之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事態度。

二、導引學生瞭解自己、接納自己、實現自己;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良好的生活及工作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生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五、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又,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與發展權。

二、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八、不得採用違反法律規範之管教方式。

九、學生減少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十、應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貳、學生違反校規懲處的教育意義:

學校環境,就如同社會的縮影。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目的就是告訴你,不論你是學生、老師、教育行政人員或是家長,需要有「正向管教」的具體認識與作法,正確教導學生的「權利」與「義務」。學校的生活教育與獎懲,在當下我們可能看不出有什麼影響,但是,以時間縱深來看,這些孩子幾年後,長大為社會中堅力量,同時也升格成為「孩子」的父母,會記憶著在學生時代的種種愉快或挫折經驗。

一0四學年度第二學期期初校務會議,本人提出102104學年度,學生違反校規,受大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平均約65人次,讓我們不得不提出下列建議:

一、導師每天想辦法找出13位學生表現優點,給予記功嘉獎;

二、教師、導師發現學生表現異常或明顯違反校規,請先同理學生發生原因;

三、學生犯錯事由,誠懇認錯。或不知道事由,請其反省到「知道」為止;

四、能口頭糾正、訓誡,就不要書面處分;

五、學生不得已處分時,務必根據「學生手冊獎懲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六、依據處分規定種類,能夠降低一級者,就減輕處分(絕對不加重處分);

七、學生誠懇認錯、且知錯能改,能夠降低一級者,就減輕處分,以勵自新;

八、家長出面說明、與事實相符者,就減輕處分,讓家長負起管教責任;

九、不論任何處分,一定要得到家長認同與支持。

十、學生不得已輔轉,要做到讓家長肯認自己孩子「咎由自取」,無絲毫抱怨。

   基於以上建議,讓我們共同探討幾個學校常出現的「學生懲處事件」,究竟如何落實「正向管教」具體作法,才能夠達到讓違規學生體認自己真正的「權利」與「義務」?

討論議題:學校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應該交由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高中部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14條)

一、思考觀點:

    把學生交給父母或監護人帶回管教,一般又稱為「停學」。每次以五日為限;事前必須要進行家訪,確實與父母或監護人討論,要確定帶回管教是有用的,如果家訪時發現「家庭失能」,就不應該執行此無效的方法。

    「停學」需要有兩個前提才能成立:

(一)、該生很愛上學;藉由暫時剝奪其喜好,進而要求其調整或改正行為。反之,若該生本就不想上學,或該生已經「中輟」出現,以「暫時停學」的方式期盼達到改正偏差行為,無異緣木求魚。

(二)、父母/監護人有能力管教;讓學生帶回管教,需要家長有能力處理該生偏差行為問題,有些學生的行為問題,其實都與家庭因素有關,帶回管教是無法達到教育的目的。

二、正向觀點:

    學生嚴重偏差行為,教師可以立即採取「暫時」脫離原班級至行政處室,一方面防止影響其他同學上課秩序,同時也可以提供該生所需之輔導功能。全校教師應該落實三級預防輔導概念:

(一)、一級預防:教師透過日常的各種教育活動,瞭解及掌握學生的學習與家庭狀況。

(二)、二級預防:針對個別學生之需求,予個別協助與輔導。

(三)、三級預防:針對特殊困難之個案,轉介專業輔導。

學生的教育歷程,除了課業知識上的學習外,更重要的是「人格態度」的養成。學校教育的完成,必須要家長的配合,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是不可分割的,教師與家長間,應該隨時都是合作、信任、相互支援。

討論議題:不尊重師長指導,言行失當、-------------,記過處分。(高中部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10條第8項、第11條第18項、第12條第3項)

一、思考觀點:

    言行失當,係指學生對師長言論的反駁,也同時出現態度上的不遜。民主政治保障多元意見,然而,就學校教育而言,必須指正學生的言論「盲點」。若僅是意見上的不同,教師應該包容其意見,共同檢視其所持觀點理由,針對理由的內容來討論,才可能養成理性溝通的民主素養。相反的,教師僅因學生意見、立場不同,即處罰學生,已侵犯學生的意見表達自由。

不尊重師長,學生的態度不佳,應該「指正、說明」,不能成為學校「處分」學生的理由。因為學生的尊敬態度,是必須發自內心的;學生表現出「態度不佳」,教師應該回頭思考「什麼元素或對話」激發出學生「不佳態度」?

二、正向觀點:

    不尊重師長或言行失當的情事發生,表示學生在意見表達或傳達上,有需要教師指導之處,平常就應該培養學生對於「尊重」的學習,如果學生意見表達具有攻擊性或帶侮辱性字眼,就是學校教育的責任,要匡正學生言行的缺失。

    對學生的懲處,尤其要避免「不當連結」的問題,例如,課業不佳,罰掃廁所;態度不佳,學生成績「死當」,如此懲處方式,只有增加學生的怨懟,進而就會出現「不尊敬」的身體語言。若學生的言論已越過「侮辱」的界線,即應該進一步處理,若學生並未有明確的侮辱言語,教師應秉持教育專業,予以溝通和輔導。

     「頂撞師長」是屬於「倫理道德」缺失的一環,應從「品德教育」的養成著手。萬一,在教學現場面對學生的「頂撞」,建議教師應先處理自身被「頂」與「撞」的情緒之後,才有可能妥善處理學生的問題。如果發生「師生衝突」,如何落實「正向管教」的教育精神,師長的處置能否讓學生「服氣」,是非常重要的。

討論議題:學生服裝儀容不合規定,記過處分。(高中部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10條第4項、第11條第12項)

一、思考觀點:

            ,學校基於教育的目的,可以適當要求學生的服裝穿著、儀容(髮式、身體自主權限、化妝)等等。

            學校輔導管教必須具有高度的教育內涵,學生穿著學校統一制服,某一個意義而言,是代表學校榮譽感與集體認同,不必只強調「管理」層面而已。例如,學生穿著制服上學,可以免除「爭奇鬥豔」或「身分代表」等造成某些同學困擾,更可以簡化上學期間因「穿著問題」浪費寶貴讀書時間。

             儀容的溝通,就顯得複雜。首先,學生穿耳洞、掛鼻環、串舌環、刺青等等,是某些族群傳統行為,也是憲法所保障身體自由的一環。不過,這些身體的處置,是屬於對身體侵入性的動作,未成年學生經過家長同意後,是可以自主為之的。學校只能基於防止危害身體健康或安全、防止疾病傳染等理由對學生做出適當之限制或阻止。

              學生髮禁開放以後,更是一片混亂,當時教育部的主張,有一項理由最為不能讓「管理者」認同,說:你看看,國小學生從來沒有髮禁要求,自古以來都非常優良-----。當時的教育部長官是「故意」還是「無知」,國、高中的孩子已經脫離父母親的「完全」掌控,除了進入「叛逆期」外,有更多的社會化機會,國、高中的孩子,如果缺乏某些具體的生涯目標,在追求同儕的接納與溫暖需求下,勢必做出「挑戰常規」的行為,俾取得同儕某方面的滿足與團體歸屬接納。

        二、正向觀點:

           如果學生穿拖鞋或打赤腳上學,可能有「安全」上考量。至於要求學生服裝穿著,考量天候變化或個人體質,在學校季節制服替換上,應該盡量允許從寬、彈性處理。例如,夏季有夏季制服,冬季有冬季保暖制服,如果碰到天氣異常或春、秋季節,就應給予夏季、冬季自由選擇。

從教育的觀點,高中以下學校學生的儀容做適度規範,是應該的。因為穿耳洞、鼻環、舌環、刺青等行為的結果,對自身身體是排他性、難以復原的行為。基於健康的理由,防止身體導致發炎、潰爛的危險,希望回歸學校與家長適度限制,除非有特殊場合表演需要,學生應該以不具侵入性的方式,來表現身體的美感,不要戴耳環、穿鼻環、串舌環、刺青。

頭髮的「髮式」,每個不同世代或團體,是受到「制約」的。例如,中國清朝以前的達官貴人或庶民百姓,男性同胞都必須留長髮、綁辮子;到了民國時期,為了「驅除達虜」,人人不敢留髮辮子,都以西化的「西裝頭」最為紳士;特殊團體如某些宗教組織,不論男女,皆以「光頭」不蓄髮為統一髮式。

果爾如是,國高中學生的孩子,正值成長階段,給予適度的髮型訂定,又何來「侵犯人權」的沈重罪責。學校要求不染、不燙,基本上除了使每一位學生追求簡單、樸素以外,校園裡避免出現各型各色的「頭」,更重要的是避免染燙劑有害頭皮健康。在「不作怪」的前提下,更是希望當下團體能夠求得普遍性的默契,所謂「三千煩惱絲」是一種「困惑」的形容詞,在現今開放社會氛圍裡,變成各出奇招、「頭」不驚人死不休在頂上做功夫。

討論議題:學生不當行為,填寫自述表之「謊言與事實」?

一、思考觀點:

    學生是一個被教育的對象,學生在懲處的程序中,事實上是不能視為罪犯,學生的懲處與刑事訴訟的目的不同。學生違規的事件,如果學生否認,學校必須提出證據證實學生違規。在刑事訴訟上「不自證己罪」及「無罪推定」的概念,學校執行管教的教師或學務處人員應該有此認識。換言之,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學生有違規的事實,不應該要求學生以「自述表」作為處罰的依據,而是教師或學務處人員要能夠「證明」學生確有應受懲處之事實。

二、正向觀點:

    學校是教育的機構,學生在學校犯錯,應該是經常發生的事,甚至有些學者認為「學生有犯錯的權利,學生才可以從錯誤中學習。」。

    不過,學校作為教育的目的,當學生違反校規時,懲處違規學生也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一方面讓「團體規範」有效存在,以免學生落入「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錯誤迷思,另一方面,教育是為了培養學生未來進入社會工作時,除了知識、技術以外,要恪遵法律、尊重他人,不要誤蹈法網、損己害人。

    當學生違反校規,學校決定懲處學生時,學校應該教導學生勇於承認,誠實陳述自己違規事實,這樣的品德教育才是正向的。如果學生否認或緘默,學務人員應如何證明學生確實「犯錯、違規」呢?當事人說謊、不誠實,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本能,是人類社會存在的現象,也是教育難以根絕的重大問題。面對學生否認自己的違規事實,學務人員要求「自述真相」,反而被違規學生投訴:「學務人員要求的自述事情經過,只不過是學務人員自己主觀認定的『事實』,要據以處罰學生的藉口而以」。

    學校懲處學生只是一個過程,真正教育的目的,是要幫助或建立學生的「是非價值觀」,如果學生「自述表」的陳述,學務人員認為「說謊或與事實不符」,學務人員不必訝異,更不需要生氣,反而要循循善誘,讓學生瞭解「誠實是最好的政策」、「信用的價值」。學務人員也不能因為學生「緘默」而認定學生就是違規默認的「鐵證」,學生違規事件後,學生保持緘默總比滿口謊言好。尤有甚者,學務人員認為學生的「自述」是一派「謊言」,因此,要求學生一遍又一遍的重寫違規事件「自述表」,這就更傷害學生對學務人員的尊敬與信賴,最後學生可能反彈說:到底「自述表」的內容,是不是要吻合學務人的「主觀」想法,才是「事實」?

    如何鑒別學生自述違規事件的真實與否,班級導師比學務人員更能掌握。因此,當學生發生違規事件時,應該先由班級導師處理。如果學生「敢」矢口否認,原因在於學生認為學校找不到其違規證據,來證明他的違規事實;如果班級導師或學務人員,對學生平常的觀察詳實,學生否認或說謊,導師或學務人員自然很快就能夠識破。

參、落實正向管教教育:

    學生的不良行為懲處,是否「校內、校外」有別?首先,應該先釐清「學校對學生的管轄權」?學校對學生的管轄權範圍,除了校園以外,是否含括「校外」?雖然無明文規定,惟從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精神,都可以看到學校對於學生在「校外」行為介入管教,是符合法律目的與社會大眾期待的。

    學生一旦入了學校的學籍,行為自當應受學校校規約束,只要學生行為與校規相違背,不論在校內或校外,都必須接受校規懲處。學生校外行為,一般來說較難為學校所控制與管理,例如,學生的行為在社區、公車上或騎乘機車,當有具體事證違反校規或法律或善良風俗時,依照校規校外加重處罰,也是可以接受的。舉凡學生在校內、外鬥毆、打架、抽菸或是觸犯法律等不當行為出現時,學生接受學校的懲罰是一種糾正的手段,希望能夠透過教育的手段,給予學生正確的生活教育習慣,甚至是價值觀的培養。

教師不得以對學生進行「懲處」時,必須嚴正看待一件事,所謂學生違反校規接受「懲處」,除了教師在教室中進行的「輔導措施」,例如,站立反省等,「懲處」絕對不可以「不當連結」,依據「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學生成績考查應包括「學業成績」與「德行評量」。如果管教學生的理由是學生品德或行為舉止不良,則只能降低學生的德行成績,絕對不可以影嚮學生的「學習成績」考評。

最後,教育部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強調輔導與管教學生的目的之一,在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輔導與管教學生的目的之二,在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制自律之處事態度。因此,學校教育的重點,除了課業升學之外,價值觀的養成、尊重包容的態度,以及自主管理的學習才是更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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