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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子計畫編號:105-3

l  子計畫名稱: 適性就近入學計畫

 

105.04.28. 優質化推動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

二、目的: 1.平衡城鄉差距,全面提昇教育品質。

         2.國中生就近入學,達成疏緩國中生升學壓力的目標。

         3.國中生能認識技職教育,了解自我興趣,發展未來潛力。

         4.結合社區資源發展學校特色,引導國中畢業生就近順利就學

三、主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四、承辦單位:桃園市私立清華高級中等職業學校

五、辦理日期:中華民國10581日至106731

六、組織分工:

       (一)召集人:由校長擔任計畫指導、執行監督。

       (二)總幹事:由教務主任擔任計畫統整與考核。

       (三)總督導:由實習主任擔任計畫總執行

       (四)工作督導小組:由各處室主管擔任優質化工作督導小組。

       (五)推動小組:由王世均老師擔任組長,另由資訊科、汽車科、軌道科、時尚科、

                       餐飲科教師擔任組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到校指導。

參加人員

 

姓名

職稱

工作項目

1

主持人

楊永吉

招生處主任

彙整及審核桃園區學生成績並發放就近入學獎學金

2

成 員

陳光增

校長

審核桃園區學生成績並發放就近入學獎學金

3

成 員

蘇文鵬

教務主任

審核桃園區學生成績並發放就近入學獎學金

4

成 員

出納組

謝翠玲

彙整桃園區學生成績並發放就近入學獎學金

5

成 員

林哲弘

實習組長

規劃及辦理國中生職涯試探

6

成 員

翁美惠

就業組幹事

規劃及辦理國中生職涯試探

7

成 員

張麗雲

時尚科主任

規劃及辦理國中生職涯試探

8

成 員

王世均

教師

規劃及辦理國中技藝班

9

成 員

李仲河

汽車科主任

規劃及辦理九年級國中生就近入學宣導

10

成 員

黃梅琳

餐飲科主任

規劃及辦理九年級國中生就近入學宣導

填表說明:1.學校校長、處室()主任、組長、導師及專任教師等成員,均可以擔任子計畫主持人。

2.每項子計畫之成員以不超過10人為原則。

3.各子計畫之規劃內涵以擴大層面全校參與(教職員工生)為目標。

 

八、實施方式:1.     推動國中職涯試探: 資訊科、汽車科、軌道科、時尚科、餐飲科各辦

                                   理職涯試探課程

              2.     設立就近入學獎金:針對新屋區國中應屆畢業學生提供就近入學獎金

九、實施內容:1. 資訊科辦理奇幻電子電路、汽車科辦理汽車修護體驗、軌道科辦理軌道體

驗、時尚科辦理美容DIY、餐飲科辦理烘培DIY

2. 就讀新屋區鄰近國中應屆畢業學生提供就近入學獎金,使學生順利就學

 3. 針對各職群技藝班特色宣導說明

十、工作進度:

執行月份

工作項目

105年

106年

8

9

10

11

12

1

2

3

4

5

6

7

1

推動國中職涯試探

預定

 

 

 

 

 

 

 

 

 

 

 

 

 

 

 

 

 

 

 

 

 

實際

 

 

 

 

 

 

 

 

 

 

 

 

2

設立就近入學獎金

預定

 

 

 

 

 

 

 

 

 

 

 

 

 

 

 

 

實際

 

 

 

 

 

 

 

 

 

 

 

 

填表說明:1.子計畫工作項目臚列以擇要簡明為原則。

2.各子計畫應珍視資源並依預定進度定期召開會議管控進度。

十一、獎勵與考核

清華高級中學獎勵新屋區國中畢業生就近入學獎學金

105.04.28. 優質化推動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主旨:為鼓勵新屋區學生就近就讀,修訂本辦法。

二、核發對象:

    就讀本校日間部一年級學生,其國中畢業學校為新屋區國中、清華高中附設國中部、新屋國中、大坡國中。

三、獎學金核發標準:

 ()一年級第一學期︰依高一上學期第一次期中考成績,擇優發放。

 ()一年級第二學期:依高一上學期學業總平均,擇優發放。

 ()獎學金申請以不與教育部均衡教育發展獎勵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重複為原則。

四、名額及金額:

    上學期5名,每名10000

    下學期5名,每名10000

五、申請、審核及表揚:

 符合核發對象之學生,由學校通知後並於公告時間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 關資料,向教務處申請,依核發標準審定後公開表揚。

六、本辦法經  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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